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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9日11时,被告人曾某某来到宝安区**街道**路**座**公司办公室,从抽屉里的一个钱包盗窃现金2000元的人民币以及15000元港币。随后曾某某将港币换成13000元人民币。2019年12月10日,民警根据监控线索,在深圳市龙华区**区**号**房将曾某某抓获,并在被告人所居住的房间背包内缴获盗窃所得的1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15000元(面值100元人民币,共150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监控视频截图辨认、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物证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自我交代书;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萍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涉案赃物已发还。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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