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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936号 

  被告人曾某涛,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暂住本市罗湖区***花园*****,在***汽车有限公司工作。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涛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中午,被告人曾某涛通过招嫖信息联系上被害人张某花,双方谈妥卖淫嫖娼价格、地点等事宜。同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涛按约定来到被害人张某花位于本市罗湖区***路***栋***楼***房的住处。两人见面后,被告人曾某涛趁被害人张某花上洗手间之际,盗窃其放在床上一部黑色华为mate3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12元)。得手后,被告人曾某涛佯装不满意服务欲离开,被害人张某花发现手机不见遂上前抓住被告人曾某涛,被告人曾某涛挣脱后携赃逃离现场。次日,被害人张某花向公安机关报警。

2020年9月8日,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将被告人曾某涛抓获归案。随后,民警在被告人曾某涛的住处搜获被盗手机。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曾某涛委托父亲曾某金向被害人张某花赔偿人民币1.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张某花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被盗的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购机凭证、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花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涛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害人张某花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段珊珊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曾某涛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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