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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44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8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号**粮油店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陈某某放置于店内桌子上的红色苹果 XR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15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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