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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2000********,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阳东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阳东津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阳东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曾某甲通过尝试使用初始密码,成功登录雷某某、刘某某淘猫商城账户,在淘猫商城网络购物平台上,使用雷某某、刘某某账号积分购物作案三起,购买日常用品、食品等商品,盗窃物资价值合计4.1694万元,其中盗窃既遂二起,盗窃物资价值合计1.1158万元,盗窃未遂一起,盗窃物资价值合计3.053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曾某甲通过尝试使用初始密码,成功登录刘某某的淘猫商城账户,并使用刘某某的账号积分成功消费4笔,购买万斯特牌烤箱一个、飞科牌剃须刀一个、鸟巢吊篮藤椅一个、蒸蛋器一个,共计消费0.6925万元。

2.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曾某甲通过尝试使用初始密码,成功登录雷某某的淘猫商城账户,并使用雷某某的账号积分消费8笔,购买榴莲一个、榴莲饼一盒、牛肉泥三袋、猪肉脯两罐、电磁炉一个、干拌面一箱、酸辣粉一箱、螺蛳粉一箱,共计消费0.4233元。

3.2020年7月5日,被告人曾某甲通过尝试使用初始密码,再次成功登录雷某某的淘猫商城账户,并使用雷某某的账号积分消费10笔,购买J-西蒙王子新品拉杆箱2个、40包抽纸一箱、J-宾爵BEGEEL手表石英手表B910M一块、J-宾爵BEGEEL手表石英手表B945L一块、J-韩国现代HYUNDAI颈椎按摩器一个、J-韩国现代扫地机器人家用吸尘器一个、越南新华园榴莲饼二份、J-多奇曼生态雅韵健康被一个,共计消费3.0536万元,因淘猫商城客服拦截,消费未成功。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曾某甲接到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7月,被告人曾某甲亲属退赔刘某某损失0.6925万元,退赔雷某某损失0.42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微信记录、收条、扣押清单等书证;2. 被害人雷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盗窃他人财物,盗窃物资价值合计4.1694万元,其中盗窃未遂一起,盗窃物资价值合计3.0536万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实施其中一起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会林

检察官助理:常晶晶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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