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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曾令福,曾用名曾令阳,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3月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令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令福来到祁阳县泰安路地段,将被害人文某某家停放在泰安路***号楼下马路上的一辆三轮蓝色宗申摩托车盗走。2020年10月26日,经祁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55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文某某。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曾令福在祁阳县龚家坪镇停车场某麻将馆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曾令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令福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令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令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令福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曾令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令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令福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云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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