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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号,现住衡阳县**镇**街**楼。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5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6点50分左右,被告人曾某某在衡阳县西渡镇***路**网吧内盗窃被害人廖某某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台魅族16thplus(8G+128G)手机。经衡阳县物价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240元。

同月25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到衡阳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曾某某之母代其退赔被害人廖某某损失,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曾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见财起意,秘密窃取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惠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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