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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一检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因盗窃,于2015年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6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至本市天心区**路**网吧内,趁被害人戴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该网吧**号电脑桌上的1台白色苹果X手机盗走,随后以8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经认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1304元。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

2.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4.被告人曾某某曾有故意犯罪前科和行政处罚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敏

检察官助理:郑玥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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