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曾某某伙同曾某甲(已判决)、曾某乙(已判决)、林某某(取保候审)、傅某某(取保候审)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G****福田牌小汽车到湛江市坡头区**街道**村盗窃了中国电信**分公司的电缆线。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曾某某又伙上述人员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G****福田牌小汽车到湛江市坡头区**中心小学旁的巷子内盗窃了中国电信**分公司的电缆线。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曾某某再次伙同曾某甲、曾某乙(均已判决)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G****福田牌小汽车到湛江市坡头区**街道**村路口盗窃中国电信**分公司的电缆线时被电信公司员工发现,被告人曾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粤G****福田牌小汽车一辆、扣押该车上型号为HYA-100*2*0.5的电缆线139.2米及型号为HYA-100*2*0.4的电缆线13.5米。经湛江市坡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扣押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99.34元。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林某某、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钟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
7、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8、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9、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10、认罪认罚具结书;
1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相关法律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99.3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斌
检察官助理 林日英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湛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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