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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2001********,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镇**社区**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与李某某、邹某某(二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经共谋后,进入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南山广场小区**药房内,将店内6个N95口罩盗走。经务川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6个N95口罩价值人民币共计114.9元。

2020年3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与李某某、邹某某经共谋后,进入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保元步行街**KTV内,将收银台柜子内的一条大国酒香烟和7包硬中华香烟盗走。作案后,赃物被分食。经务川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共计1315元。

2020年3月31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与李某某、邹某某经共谋后,进入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保元天玺步行街**牛肉店内,将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的约1300元现金盗走。作案后,赃款被分赃挥霍。  

2020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某与李某某、邹某某经共谋后,进入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保元天玺步行街**内衣店内,将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现金约400余元盗走。作案后,赃款被分赃挥霍。

2020年4月4日凌晨8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与李某某、邹某某经共谋后,进入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母婴店”店内,将收银机中的500余元现金盗走。作案后,赃款被分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田某某、桂某某等5人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涉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玲玲

                                               检察官助理 王旭飞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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