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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Z27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80********,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捕前暂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宿舍,无前科。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新希望工地宿舍,盗窃张某某银行卡一张,持该银行卡在ATM取款机上盗取款项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流水、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的幅度内给予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

检察官助理:谢童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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