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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53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村**厂旁出租屋。2002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3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9日由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城区盗窃作案三次,共窃得香烟和劲酒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在永川区中山大道中段**号附**号即被害人王某某的门市,趁门市内无人之机,盗走价值87元的1条云烟(紫)香烟和1条价值84元的娇子(新概念)香烟,以及其他散装香烟20余包。

二、2020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在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被害人何某某的“**”门市,趁无人之机,盗走价值130元的3瓶劲酒以及价值167元的1条天子(金)香烟和其它品牌的香烟40余包。案发后追回了价值180元的7包长悦香烟、4包龙凤呈祥香烟、1包天子(金)香烟、4包白沙香烟归还了被害人。   

三、2020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在永川区中山大道中段**号附**号即被害人李某某的门市内,趁无人之机,盗走价值225元的1条凌云香烟和其它品牌的香烟200余包。案发后,民警追回了被盗的价值2072元的龙凤呈祥香烟、玉溪香烟等158包。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曾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中山路派出所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作案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涛

检察官助理:徐荷艾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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