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909号
被告人曾德进,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铜梁区,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4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4月26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8月8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3月1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德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17时44分许,被告人曾德进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模范村桃花里小区,采取溜门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袁某某、罗某某居住的,位于该小区6号附15号的房屋,窃取罗某某放在房屋内桌子上的斜挎肩包一个,内有人民币700余元、畅通卡一张及重庆银行银行卡、永辉超市会员卡等物品。逃离现场后,曾德进取走包内的现金及畅通卡,随身携带,余物品均丢弃。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依法将查获的畅通卡查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德进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视频监控、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德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德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德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德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曾德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曾德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志华
检察官助理 陈 楠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曾德进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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