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2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村**组**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栋**房。2005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栋架空层处,用自带的起子、钳子等工具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蓝色台铃牌电动车接上电源启动后盗走供自己使用。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蓝色台铃牌电动车价格证明人民币2451元。
2020年9月9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附近抓获被告人曾某某。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已追回被盗电动车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情况、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材料、被盗财物的购买凭证、扣押决定书以及扣押、发还清单、刑事侦查照片等书证和物证照片;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以及指认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被告人曾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追回被盗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威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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