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58********,汉族,文盲,无业,住沛县**镇**村**号。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沛县安国镇盗窃他人围栏3次,合计价值人民币1154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发还失主。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沛县安国镇张双楼矿西沛县**新能源有限公司南侧,盗窃围栏12.5米,价值人民币381元。
2.2020年4月4日中午,被告人曾某某在沛县安国镇张双楼矿西沛县**新能源有限公司西侧,盗窃围栏8.61米,价值人民币264元。
3.2020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在沛县安国镇张双楼矿西沛县**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侧,盗窃围栏16.64米,价值人民币5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检察官助理:王春影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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