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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83********,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禄丰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镇**村委**村,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张家坝旁工地。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安宁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至云南省安宁市**街道**路**号***,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并以200元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82元。

2.2020年10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至安宁市***街道**路附近,从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云******的银色长安牌微型车内盗窃一根白色安卓数据线,一个口罩,从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为云******的北汽威旺牌微型车内盗窃一把车钥匙。经鉴定,被盗车钥匙价值人民币360元。

3.2020年10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至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将被害人葛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黄色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综上:被告人曾某某盗窃作案3起,盗窃金额共计20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的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冯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书;7.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多次盗窃、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曾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琼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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