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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曾某某(聋哑人),女,1996年****日出生,贵州省安顺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村。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6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6年3月7日、2020年5月8日分别由全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6日15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从全椒县**镇**路移动公司站台乘坐4路公交车,在此公交车上,被告人曾某某以挤靠李某某的手段,配合另一男哑巴实施扒窃,将李某某钱包及包内1860元现金偷走,被被害人李某某发现后,男哑巴将钱包和现金扔在公交车内逃跑,被告人曾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户籍底册等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业伟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乡**村,手机:1314344****、1845710****。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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