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06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18时40分,被告人曾某某在东莞市**镇**村**路**号之**楼**房盗走被害人段某某现金18080元。
2020年1月17日20时某某,被告人曾某某在东莞市**镇**村**路**号之**楼**房盗走被害人魏某某现金300元。
2020年2月1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到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茶山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段某某、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案情,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福顺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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