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市天河区**村**大街**巷**号门口,将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17元)盗走。
2019年12月5日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小街**号门口路面,将被害人古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折叠电动车盗走。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案发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欧某某、古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萌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暂扣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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