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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村**网吧,扒窃被害人钟某某放在桌面上的一部VivoX20A型手机后逃离。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535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现场照片、视频截图;4.价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卫东

202034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碟二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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