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村**网吧,扒窃被害人钟某某放在桌面上的一部VivoX20A型手机后逃离。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535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现场照片、视频截图;4.价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卫东
2020年3月4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碟二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