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阳春市**村**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阳春市**街道**道**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26日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1月25日、2013年12月17日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八个月;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于2015年10月10日、2017年1月11日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一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10月16日、2018年12月25日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一年四个月,于201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阳春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阳春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11时24分,步行去到阳春市春城城东大道阳春市卫生健康局停车场,将蓝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码为粤QCK****的摩托车盗走。案发后,民警扣押了该被盗摩托车,并返还给蓝某某。经鉴定,该车的价值为40元。

2019年12月10日13时40分,曾某某驾驶其之前盗窃得来的车牌号码为粤QCK****的摩托车去到阳春市春城龙湾路爱灯堡灯饰店门前,发现该店内的黄某某正在店铺内睡觉,遂下车进入该店内,盗走黄某某放在茶台的一部蓝色华为荣耀20手机。经鉴定,该手机的价值为2399.04元。 

经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具有限定责任能力。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录像截图、价格鉴定结论、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曾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又鉴于曾某某被鉴定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具有限定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栋

书记员:张颖楚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4张;

3.证据目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