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560号
被告人曾某甲,绰号“曾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2018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某甲在广西平南县思旺镇思旺街灯光球场舞台处先后两次盗窃他人电动车两辆。其中,2019年9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曾某甲盗窃了罗某某停放的一辆银白色华南之鹰牌两轮电动车;2019年9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曾某甲盗窃了袁某某停放的一辆紫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被告人曾某甲将盗得的先后将两辆电动车推到广西平南县思旺镇思旺旧圩桥桥拱底下,用螺丝刀将电动车坐垫撬烂,后将电瓶拆掉拿去卖掉,共得款人民币390元,电动车就丢在桥拱底。经依法鉴定,罗某某被盗窃的华南之鹰牌电动车现价格为人民币1630元,袁某某被盗窃的爱玛牌电动车现价格为人民币1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电动车、十字螺丝刀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购车发票、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袁某某陈述;5.被告人曾某甲供述和辩解;6.被盗电动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喜昌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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