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1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村**屯**号。曾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1日17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柳江区拉堡镇基隆综合区南环路**市场**店门口,将被害人谭某某放在电动车车头车筒内的一部宝蓝色华为牌Mate 20X型手机盗走。经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手机进行鉴定,该手机价值2870元。

2.2019年1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柳江区拉堡镇基隆开发区兴国大道**宾馆对面,将被害人覃某某放在一辆三轮电动车坐垫旁口袋内的一部OPPO牌A3型智能手机盗走。后将手机卖给他人得300元。经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手机进行鉴定,该手机价值770元。

2019年12月16日,曾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在曾某某的身上查获谭某某被盗的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6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以及有犯罪前科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五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雪梅

检察官助理 夏 瑞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