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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市玄武区新庄立交桥下非机动车停放点,窃取被害人刘某某的小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00元)。

同年1月15日,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电动车、车钥匙等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购买凭证、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玄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家明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3813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4页。

3.涉案的电动车、车钥匙等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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