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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曾令勇,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南泉镇南阳村**组**号,住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南泉镇南阳村**组**号。2007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被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令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曾令勇来到奉新县**镇**街**段(原水车附近)**沉香珠宝行,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在**广场附近一工地偷来的钢筋剪和菜刀依次剪断珠宝行大门和撬开店内橱柜,窃得蜜蜡手链、蜜蜡挂坠、天然翡翠手链、天然翡翠挂坠、天然翡翠手镯等玉器珠宝及宝马车遥控钥匙1个。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11件玉器珠宝和宝马车遥控钥匙。经鉴定,被盗的玉器珠宝价值人民币32100元,宝马车钥匙价值人民币1875元。

2、2020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曾令勇来到奉新县**镇**村的被害人洪某某车库,窃得一辆小刀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的小刀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33.4元。

3、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曾令勇来到奉新县**镇**巷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面的居民楼被害人卢某某的住处,趁被害人睡着之机实施入户盗窃,窃得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被盗的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1383.15元。

4、2020年8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曾令勇来到奉新县**镇五梅路和奉新大道交叉口的**批发部商店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地上的一瓶四特酒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四特酒价值人民币800元。

5、2020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曾令勇来到奉新县**镇**小区被害人刘某某的家中,趁刘某某睡着之机实施盗窃,窃得一部OPPO牌手机及一张工商银行卡。经鉴定,被盗的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255.19元。

6、2020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曾令勇来到**镇**巷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面的居民楼被害人丁某某的住处,趁被害人睡着之机,窃得现金人民币2302元。

7、2020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曾令勇来到奉新县**镇**公馆工地,窃得螺纹钢筋20公斤。经鉴定,被盗的钢筋价值人民币77.6元。

8、2020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曾令勇来到奉新县**镇**公馆工地,窃得钢管十字扣35个。经鉴定,被盗的钢管十字扣价值人民币74.2元。

9、2020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曾令勇来到奉新县**镇**村被害人童某某车库,窃得一辆小飞哥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的小飞哥牌电动车价值价值人民币1607.25元。

10、2020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曾令勇来到奉新县**镇**广场妍丽美容养生馆,窃得一部长虹牌平板电脑和一盒面膜。经鉴定:被盗的平板电脑和面膜价值人民币1020.53元。

11、2020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曾令勇来到奉新县**镇**北路天之道足浴店将店里的一套采耳套件盗走。被盗的采耳套件价值人民币8元。

被告人曾令勇实施上述十一次盗窃犯罪行为,被盗财物总价值46136.32元人民币。案发后,部分盗窃的物品已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洪某某等人德陈述;4.被告人曾令勇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辩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令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令勇以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令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曾令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辉

检察官助理:赖敏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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