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4〕11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生于1995年**月**日,身份证号6124251995********,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洋县人,农民,住陕西洋县**镇**村**组。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与王某某(生于2000年1月15日)二人行至洋县洋州镇园林路中段艾尚发艺门前巷子口,二人发现巷子口停放一辆银白色银钢牌YG48CC型踏板摩托车未上锁、车钥匙也未拔,二人遂产生将该车盗走自己骑用的念头,王某某与曾某某商量后,由曾某某在旁望风,王某某上前偷车,二人将摩托车盗走,曾某某将车发动后带着王某某离开现场。2014年11月26日21时许受害人吴某某在洋县洋州镇龚家槽路口发现曾某某与冯某某骑着自己被盗摩托车后拦下二人并报警,后民警到场将曾某某、冯某某控制,次日在洋县巩家槽村王某某租住处将王某某抓获。经洋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900元。赃车追回后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梁斌

                               2014年12月18日

附:1、案卷两册,随案移送;

2、被告人曾某某羁押洋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