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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1〕38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居民,住贵州省贵阳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先后窜至诸暨市**街道共实施盗窃三次,共计窃得价值人民币3783元的财物。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20日8时39分许,被告人曾某某窜至诸暨市**街道**村**村***院子内,窃得被害人王某甲使用的立马牌二轮电瓶车一辆,后予以销赃;

2.2021年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窜至诸暨市**街道***村****公司宿舍楼**宿舍内,从被害人王某乙床上的枕头下窃得身份证和票面价为人民币1012.5元的高铁票各一张,随后至诸暨市***售票窗口办理退票,并将退票所得现金人民币961元据为己有,后被告人曾某某将该身份证放回原处;

3.次日1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窜至***公司宿舍楼,先后从**宿舍桌子上的手机盒内窃得被害人王某丙所有的身份证和票面价为879元的高铁票各一张、窃得被害人田某某所有的身份证和票面价为879元的高铁票各一张,从**宿舍被害人周某某床上的枕头下窃得身份证和票面价为人民币1012.5元的高铁票各一张,随后被告人曾某某至诸暨**售票窗口处办理退票,将退票所得现金共计人民币2631元据为己有。

案发后,立马牌二轮电瓶车一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退票记录、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扶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曾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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