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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口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本市口区**街**楼**号和平服装店,趁被害人孟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挂架上1件女式长裤盗走。

2019年12月1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本市口区**街**楼**号惠怡园服装店,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挂架上1件外套盗走。

2019年12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本市口区汉正街**广场****服装店,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挂架上1件卫衣盗走。

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被告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刑事侦查照片、对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进货单、视频截图、身份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孟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德军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和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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