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1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81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赤壁市**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 年10 月30 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在朋友黄某甲位于赤壁市**小区**栋**室家中闲玩时,将黄某甲放在卧室床头柜的金项链(价值9856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毅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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