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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9〕107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1996年7月22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9月1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乙(另案处理)来到本市**镇**村**组**花炮厂,盗走被害人黄某某放置在该厂仓库内的42扎烟花纸盒。经价格认定,被盗42扎烟花纸盒共计价值人民币8400元。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现场从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货厢中搜查出烟花纸盒42扎,经依法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归案后,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黄某某对被告人曾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指认照片、送货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②证人吴某某、刘某甲证言;③被害人黄某某陈述;④被告人曾某某及同案人刘某乙供述;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曾某某系坦白,且系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已退赃、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在一年以下刑罚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曾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贝承兵

2019年12月6日

附:一、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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