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43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89********,湖南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长沙市芙蓉区**街道**村**组,现住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屯小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屯小区**栋**停车场处,看见一辆银色“丰田”牌轿车的后备箱未关闭,曾某某便将后备箱内被害人颜某某的黑色菱形格子带肩带和提手的“香奈儿”牌挎包一个(无法认定其价格)、长方形红色翻盖“LV”牌钱包一个(无法认定其价格)、包内的黄金手链一条(无法认定其价格)以及包内的8000现金人民币元盗走,将被害人屈某某的棕色“LV”牌内胆包(无法认定其价格)以及包内的人民币8000元现金人民币盗走,随后逃离现场。事发后曾某某将盗窃所得的赃物藏在自己车牌为湘******的红色“比亚迪”牌SUV小车后排座位下面,将被盗的16000元人民币现金藏在东屯小区15栋5单元201房东侧卧室放置衣服和杂物的沙发上。
2019年5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赃款与赃物已全部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了被害人颜某某和屈某某。案发后,曾某某已取得颜某某和屈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谅解书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颜某某、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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