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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6********,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区**镇**村**号,住南安市**街道******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到南安市**街道****对面的****店门口,盗走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的绿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75元),后将该车骑到泉州市**区**街附近,以人民币750元卖给一陌生男子。现该车已追还刘伟斌。

2、2020年4月26日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到南安市**街道******楼下,盗走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的奔的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99元)。现该车已追还黄某甲。

3、2020年5月13日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到南安市**街道**路**号门口,盗走黄某乙(未成年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696元),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卖给南安市**镇****的陈某某。该车现已被陈某某以人民币1450元卖给一中年妇女。同年7月8日,被告人曾某某赔偿黄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3900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5月17日18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在南安市**街道****抓获被告人曾某某,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等物证;

2、书证:归案经过报告书、接受证据及微信截图、谅解书、收据、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刘某某、黄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辩认笔录及照片;

7、鉴定意见: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物已追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琼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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