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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曾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吉林省辉南县,因涉嫌盗窃罪,经辉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辉南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8年3月7日因抢劫罪被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1000元;2013年1月17日,因盗窃罪被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10000元;2015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500元,与2013年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12500元;2015年12月8日,因敲诈勒索罪被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4000元;2017年6月1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2018年7月3日,因盗窃罪被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5000元。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0时20分,被告人曾某在辉南县朝阳镇财源食品店,以买酒为名,让老板去取酒,趁着老板不注意将挎包拿走。挎包内有现金3150元,曾某用于日常花销。

2019年12月3日,曾某使用上述同种手法到辉南县朝阳镇红源超市偷烟,因男店主发觉曾某意图,曾某未盗得物品。

2019年12月3日,曾某到辉南县朝阳镇茂源超市以买烟为由,让老板包了8条烟,后谎称还需两条玉溪,在老板去库房拿烟过程中,将8条烟拿走。价值人民币2480元。

2019年12月10日22时40分许,曾某到辉南县宏达超市以办白事为由买烟,老板拿出14条香烟包好,又以需要烧纸为由让老板去取。后趁老板不注意,拿走14条烟。价值人民币2380元。

2019年12月11日14时20分许,曾某在胡迷山一家卖店,谎称聚会让老板拿4条香烟,两箱啤酒。在老板帮助拿了一箱啤酒放到车旁回去取另一箱啤酒时,趁机拿着4条烟开车离开。价值人民币840元。

曾某盗窃总价值人民币8850元,曾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崔某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的供述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刁永成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曾某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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