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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62********,辽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住**。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3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之间伙同林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多次,林某某在外围放风观察,王某某实施偷盗的方式进行盗窃,共盗窃电动车四辆,自行车五辆。2017年11月28日在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23号居民楼下,盗窃被害人程某某黑色忠华龙牌电动车1辆,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二人还在辽阳市白塔区北哨附近小区盗窃电动车1辆;在辽阳市白塔区西菜市附近小区盗窃电动车1辆;在辽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西侧小区盗窃电动车1辆;在辽阳市白塔区辽纺交通岗后侧小区内盗窃自行车2辆;在辽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附近小区盗窃自行车2辆;在辽阳市白塔区西菜市东侧小区盗窃自行车1辆。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和林某某所盗电动车由王某某以卖废品的方式进行出售销赃,违法所得大部分由林某某用于购买毒品,剩余赃款由王某某和林某某用于日常花销。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等的陈述。

4、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志强
    董  雪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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