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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县,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 年5 月因盗窃被和静县法院判刑1年6个月于2019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新疆和静县**团团部**网吧内盗窃姚某某手机一部,之后变卖,赃款被挥霍,经鉴定手机价值2523元。

2、 2019年11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阿克苏市**路**招待所内将与其同住的阿某某的一部oppoA9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39元人民币,案发后,手机已追回。

3、 2019年12 月0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阿克苏市**路**网吧内趁受害人米某某睡着时盗窃一部紫色OPPOR15 手机和一个黑色女士提包,经鉴定该手机价值900元人民币,案发后,手机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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