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_起诉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4月2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为获取经济来源,多次伙同他人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8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和朱某甲(未满16周岁)等人在邵东市仙槎桥镇街上,由被告人曾某某拆线搭火,将一巷子中的一台红色两轮摩托车盗走。
2.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曾某某和朱某乙(未满18周岁,另案处理)在邵东市九龙**镇农商银行附近,由被告人曾某某拆线搭火,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台绿色两轮摩托车盗走。
3.2020年9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某和朱某乙、唐某某(未满18周岁,另案处理)在邵阳县郦家坪镇往邵阳市**路上,由被告人曾某某拆线搭火,将路边一台红色摩托车盗走。
4.2020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人曾某某和朱某乙、唐某某在邵阳市邵阳县**镇,由被告人曾某某拆线搭火,将被害人郭某某价值2240元的红色超鹰牌摩托车盗走。
5.2020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和唐某某等人到邵东市九龙**镇**街**附近,由被告人曾某某拆线搭火,将被害人李某甲的红色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到九龙**镇**附近,被告人曾某某等人又采取同样方式将被害人彭某某价值3600元的两轮机车盗走。
6.2020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伙同朱某甲等人到邵东市仙槎桥镇街上,由被告人曾某某拆线搭火,将被害人刘某某的蓝色摩托车盗走。后返回九龙岭镇街上邮政银行附近,被告人曾某某等人又以同样方式盗走被害人杨某乙的红色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超鹰牌摩托车信息、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杨某甲、禹某某、祖某某、张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李某乙、杨某乙、刘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赟
检察官助理:贺朋鹏
2020年12月21日
_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讯问被告人曾某某及朱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