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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罪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52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5********,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曾某某为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多次在快递收发点盗窃他人的快递及外卖。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区**楼**单元**房的住处内被抓获归案,并根据其供述在其住处缴获部分物品。被告人曾某某所盗窃物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204.4元。

被告人曾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区**楼保安亭的快递收发点处共盗窃快递五次,具体情况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盗窃一个内有5包湿纸巾的快递,于2019年12月4日盗窃一个内有四瓶沐浴露的快递,于2020年2月17日盗窃一个内有一个水壶的快递,于2020年2月26日盗窃一个内有一个手机壳的快递及一个内有一副乒乓球训练器的快递,于2020年3月2日盗窃一个内有两包地瓜干的快递。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91元。

被告人曾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新锦安**门口快递收发点的架子上共盗窃快递四次,具体情况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盗窃一个内有五包火鸡面的快递并已食用,于2020年4月25日盗窃被害人郑某某的一份美团外卖餐品并已食用,于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曾某某盗窃一个内有水果的京东到家外卖并食用,于2020年5月6日盗窃被害人陈某甲的一份外卖并食用。经相关购买记录截图证实,上述3份外卖的价格共计为394.4元。

被告人曾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研发大楼盗窃快递一次,具体情况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盗窃被害人陈某乙的一个内有二十本幼儿书籍的快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检察官助理:林溢洪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部分赃物已缴回并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部分赃物因未查找到被害人暂扣押于新乐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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