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15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乡**村**屯**号,2011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2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大道**号住宅旁小巷子盗走一台无上锁的浅粉色天鸽牌TDT-010Z型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46元),并将该车藏匿在**街**号住宅门口,当晚20时许返回取车时,发现电动车已丢失。
2019年1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步行至平洲平北“**餐馆”旁边公厕对出路边时,盗走一辆红色奥胜牌女装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当天16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途径平洲平西**村**巷**号出租屋门口时,发现停放有一辆电动车,遂将偷来的自行车遗弃在附近**大街**巷**号住宅旁的巷子,后返回**村**巷**号出租屋门口盗走一辆黑色远程星牌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藏匿在**苑南门对面路边,当晚20时许返回取车时,发现车辆已经不见了。当天,民警接报后在平西**村**大街**巷**号住宅旁巷子起回被害人芦某某被盗窃的红色奥胜牌女装自行车。同月22日,被告人曾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唐某某、芦某某、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铭财
检察官助理:郭晓鸣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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