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1月22日以破坏电力设备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份,霍邱县长集镇许岗村胜利组一高压电缆线(交联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穿过阜六铁路路基,两头连接在铁路东西两边的39号、40号电线杆上,该高压电缆线输电至许岗双塘等台区,2019年11月份因许岗双塘等台区改由众兴镇吴楼村输电,该高压电缆便处于备用状态。
2019年12月24日傍晚,被告人曾某某联系旋耕机驾驶员王某某,欲将铁路西侧埋藏在豆某某承包地下的40号电线杆下的高压电线拽出,因电线穿过铁路且埋藏较深未能拽出。12月25日下午至26日上午,曾某某雇佣彭某某挖掘机将铁路东侧39号电线杆旁的高压电线挖出,挖掘机在挖出高压电缆线时将并行的正在通电的低压电缆线毁损,导致低压电缆线漏电、短路,引起许岗村永和组、胜利组居民约50户村民家中停电,部分用户停电时长最高达40余小时。曾某某将挖出的高压电缆线卖给长集镇胡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曾某某涉及的交联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2906元。
被告人曾某某于2020年1月8日16时许在其住处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雁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霍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材料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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