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21日被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清中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6月20日由韶关监狱调入钟山监狱服刑。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20年1月9日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5日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贺检交诉(2020)5号交办案件通知书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10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因没有完成劳动任务被监区处以集中学习,在二监区监舍集中学习区域不遵守集中学习管理规定,特岗罪犯李某甲提醒曾某某,曾某某不理睬并殴打李某甲,同时将前来制止的特岗罪犯温某某的眼睛抓伤。
二、2015年5月25日上午7时许,曾某某在二监区劳动工场因不服从警察管理,顶撞警察,当班警察责令曾某某在警察执勤岗附近指定区域学习,曾某某随即搬起摆放在墙根处的两个花盘砸向警察执勤岗,并辱骂警察,态度恶劣,严重扰乱监管秩序。
三、2015年8月5日上午8时许,严管分监区组织罪犯上完厕所返回学习大厅的途中,曾某某擅自冲出队伍,殴打维纪员彭某某,导致其左脸红肿。
四、2015年8月25日上午7时许,严管分监区组织严管罪犯点完名返回楼层途中,曾某某擅自冲出队伍殴打维纪员周某某。
五、2015年10月27日晚21时许,曾某某因未完成劳动任务,监区警察让其到指定位置进行集中学习,曾某某在集中学习过程中不服从管理,并扬言要求监区送其去严管,态度恶劣。28日上午在六监区三分监区工厂,曾某某在其工厂机台位睡觉,拒绝劳动,当班警察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时,曾某某不服管理、顶撞警察,严重扰乱监管秩序。
六、2015年11月13日晚20时许,因改造需要,六监区当班管教廖斌对曾某某的床位进行调整,曾某某不服从监区调配,廖某找其进行谈话教育时,曾某某出言顶撞,并企图袭击管教廖某,后被其他当班警察制止,严重扰乱监管秩序。
七、2016年2月17日、19日、20日、23日因曾某某长期消极怠工,当班警察责令其到指定区域进行集中学习,曾某某多次不服从管理,出言顶撞,辱骂当时在场的多名值班警察,并要求监区警察让其去严管,扬言达不到严管的目的,将要继续破坏监管秩序,态度恶劣,在监区造成恶劣影响。
八、2016年5月6日13时许,在七监区四楼大厅,曾某某因在严管期间曾多次违反严管的相关纪律,被维纪员蒋某多次指出其行为,曾某某趁机报复、殴打蒋某。
九、2016年6月18日上午7时许,曾某某在七监区一楼餐厅就餐区,不遵守严管规定,维纪员吴某某纠正其违规动作时,曾某某起身挥拳殴打吴某某。
十、2016年12月13日上午9时许,曾某某在四监区劳动工场擅自脱离联保,超越工场警戒线,走向工场西大门,当班警察上前制止其行为,但曾某某不服管理,极力反抗,意欲袭击警察。
十一、2016年12月31日中午12时许,曾某某在七监区一楼餐厅就餐完毕后,在列队去洗刷餐具行进的途中突然冲出队列,跳到维纪员韦某某身上,用手勒住韦某某的脖子,用嘴咬其耳朵,随后又用手抓其眼睛,后被当班警察及其他维纪员及时制止。其行为造成维纪员韦某某眼角、额头多处受伤,维纪员黄某某左手拇指挫伤,维纪员罗某某衣服袖子被扯烂的恶劣影响。
十二、2018年11月8日下午15时许,曾某某擅自脱离联保,不在机台位上做工,并窜到其他机台位处聊天,被当班警察发现后,面对警察询问,曾某某认错态度不端正,不服从管理,顶撞警察,并有企图袭击警察的行为,在场警察上前将其制止。
十三、2019年6月17日中午12时许,曾某某穿拖鞋出工,四监区时段领导唐某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曾某某对批评教育置之不理,在监舍二楼储藏室门口时,其突然抡起手中的水杯砸向唐某某脸部,导致唐某某左眼角撕裂出血,周边红肿。6月19日、20日在隔离审查期间,曾某某不服管理,拒绝整理内务,并用手击打、脚踢禁闭室铁墙,破坏监管设施。
十四、2019年7月17日上午7时许,罪犯李某乙按照要求统一集中收集隔离审查的曾某某被褥时,曾某某趁李某乙低头弯腰收被褥之机,突然袭击殴打李某乙,造成李某乙鼻子当场受伤流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服刑期间,无视监规不服从管理,多次严重违反监管纪律,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监管秩序,情节严重,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正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在钟山监狱服刑;
2、全部案卷材料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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