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47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7月7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曾某某、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2月下旬期间,任某某(已判刑)先后以江苏省常熟市**村一租房、**街道**苑**区**幢**单元**室为据点,雇佣被告人曾某某(2018年10月31日加入)、程某某(2018年10月24日加入)、范某某(2019年1月11日加入)等人,建立QQ群“兰某某1.9”拉拢并组织参赌人员以“加拿大28”的形式进行网络赌博。其中被告人曾某某、范某某负责“兰某某1.9”QQ群内接单,为参赌人员“上分”(即根据参赌人员支付赌资在群内赌博“机器人”平台上操作计分)、“下分”(即根据参赌人员赌博后分值情况进行兑付);被告人程某某负责为介绍参赌人员入群的人结算介绍费等。被告人程某某、曾某某、范某某自加入后分别涉及赌资584万余某某、376万余某某、147万余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范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主动到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被福建省漳浦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转账记录复印件、支付宝账户信息、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揭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任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程某某、曾某某、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曾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曾某某、范某某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帮助,自加入后分别涉及赌资584万余某某、376万余某某、147万余某某,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某某、曾某某、范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范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明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范某某、曾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82********,186********,183********;
2.《认某某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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