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份,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事先协商通过诈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并由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寻找被骗对象。2018年4月14日傍晚,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邀请被害人谢某某到上杭县临城镇“强强美食排挡”和被告人曾某某等人一起吃饭。晚饭后,三被告人和被害人谢某某先后在被告人曾某某的住处、被害人谢某某的家电维修店里通过玩扑克牌“九点半”“炸金花”等形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三被告人互相配合,以被告人曾某某为主,使用“换牌”“多抓牌”等手段进行诈赌,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则配合被告人曾某某诈赌。三被告人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58520元。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退还被害人谢某某46720元,被告人陈某某退还被害人谢某某5900元,被告人李某某退还被害人谢某某5900元。
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到上杭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曹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中国建设银行和兴业银行出具的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85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戴宇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885905****;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86015****;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25904****。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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