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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653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住福州市连江县**镇**村**岭**号。被告人曾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221963********,汉族,高中文化,打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住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乙,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22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住福州市连江县**镇**村**岭**号。被告人曾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住福州市连江县**镇**村**岭14号。被告人林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林某甲、曾某乙、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甲、林某甲、曾某乙、林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24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曾某甲在东台**府小区北侧住宅楼一楼一车库内开设无证游戏机室,并在游戏机室内放置四台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盈利,赌资2841674元。经盐城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四台电子游戏机共具有34个能够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被告人曾某甲以每人每个月3000元的工资聘用被告人曾某乙、林某甲、林某乙、曾某丙(另案处理)、林某丙(在逃)等人在车库内为参赌人员提供上分、下分结算等服务。其中被告人曾某乙领取工资15000元,被告人林某甲领取工资10000元,被告人林某乙领取工资12000元。

被告人曾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曾某乙、林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表、赌客参赌时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甲、林某甲、曾某乙、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盐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林某某、曾某乙、林世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曾某乙、林某乙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帮助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中被告人林某甲、曾某乙、林某乙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曾某乙、林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林某甲、曾某乙、林某乙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爱东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林某甲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被告人曾某乙、林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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