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Z1625号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凤,务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埔*号,务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村民组,务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村民组,务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村**村民组,务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村**村*付*号,务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等六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曾某甲、赵某某通过能够更改手机实时位置的软件,在**软件上虚假派单,由合作的**平台注册司机接单后,利用上述软件设置位置和移动速度,虚假跑单,以此方式来诈骗**公司支付给司机的行程费用,待司机提现后,与发单人曾某甲或者赵某某分成。
(一)曾某甲派单的部分:
2020年1月22日,曾某甲与吴某某配合,共同诈骗**公司5303.81元;
2020年1月28日,曾某甲与吴某某配合,共同诈骗**公司9321.36元;
2020年1月31日,曾某甲与吴某某配合,共同诈骗**公司9440.97元;
2020年2月4日,曾某甲与吴某某配合,共同诈骗**公司9110.83元;
2020年2月5日,曾某甲与吴某某、夏某某配合,共同诈骗**公司8419.45元。
(二)赵某某派单的部分:
2020年1月9日,赵某某与周某某、吴某某配合,共同诈骗**公司6018.87元;
2020年1月11日,赵某某与周某某、吴某某配合,共同诈骗**公司7383.62元。
2020年2月24日-3月12日,赵某某与周某某配合,共同诈骗**公司5162.3元;
2020年3月14日-5月5日,赵某某与周某某、沈某某配合,共同诈骗**公司7678元;
2020年4月27日-5月4日,赵某某与夏某某配合,诈骗**公司596元。
经审查,能够认定曾某甲诈骗金额41596.42元,赵某某诈骗金额26838.79元,周某某诈骗金额26242.79元,夏某某诈骗金额9015.45元,吴某某诈骗金额54998.91元,沈某某诈骗金额76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曾某甲、赵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单位代表汪某某的陈述;3. 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证明、报案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曾某甲、赵某某、周某某、夏某某、吴某某、沈某某虚构跑单的事实,诈骗**公司支付给司机的行程费用,其中吴某某诈骗金额54998.91元,数额巨大;曾某甲诈骗金额41596.42元,赵某某诈骗金额26838.79元,周某某诈骗金额26242.79元,夏某某诈骗金额9015.45元,沈某某诈骗金额7678元,上述五人均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婧
(院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赵某某现被羁押在合肥市看守所;周某某、夏某某、吴某某、沈某某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页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