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1〕461号
被告人曾某某(自报),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住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于2021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初,被告人曾某某入职位于东莞市**镇**村**路**号的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销售员。从2020年4月开始,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取客户货款后没有上交给公司,共侵占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37300元。2020年10月14日13时许,曾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银行流水等书证,王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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