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3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单位代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曾某某在广州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本市白某某**镇**村**街**号**商务大厦**号楼**室)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公司天猫推广运营的职务便利,采取多申请推广费用少实际推广的方式,先后侵占公司商务推广费用共计人民币134596.8元。
同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曾某某在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本市白某某**街**村**路**号)工作期间,利用担任公司**,负责公司天猫推广运营的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方式,先后侵占公司商务推广费用共计人民币1009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周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 雷
检察官助理 效博妍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五册及光盘资料六张。
3.缴获的华为mate30 pro手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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