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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职务侵占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三明市**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期间,被告人曾某某身为三明市**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利用其负责公司“威固牌”汽车玻璃膜保管、施工的职务便利,将店内5卷价值合计172766元的汽车膜占为己有,并将公司库存内其他品牌汽车膜放入包装盒内予以掩饰。之后,被告人曾某某将汽车膜卖给尹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获利。

2019年8月23日22时许,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戴某某和被告人曾某某商量退钱给公司的事宜,因被告人曾某某无法全部退赔,戴某某当场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曾某某在明知戴某某报警的情况下,留在公司等待公安民警到场后被带回徐碧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被告人曾某某退赔给戴某某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单位代表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作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人民币1727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佳敏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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