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2019年10 月2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6日零时许,黄某甲(已判决)与被告人曾某某在丰顺县汤坑镇鹏泰超市门口附近因看到朋友胡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陈某某、黄某乙发生矛盾冲突,便持木棍上前参与对陈某某、黄某乙进行殴打,致两人受伤。经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黄某甲的供述;3、被害人陈某某、黄某乙的陈述;4、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满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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