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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行贿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0********,汉族,大学文化,娄底市**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局家属楼*栋**单元**楼(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居委会四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 2018年12月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2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行贿罪,2019年10月23日由娄底市娄星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本案经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双峰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娄底市娄星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1日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行贿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合并审查,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分别自2019年8月19日至9月18日、2019年11月1日至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分别自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19日至11月2日、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为求得时任娄底市**检测站副站长王某甲(另案处理)的关照,同意娄底市**物流有限公司向**检测站交纳超载“月票”以及减免相关的费用,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共计送给王某甲现金10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付款明细表、协议书、委托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邓某某、罗某某、王某甲、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

                                             助理:吴昊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844****。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1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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