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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60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安平镇**。被告人曾某某于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6日因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12日、10月21日将本案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6日、11月1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9日、10月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底某天,被告人曾某某伙同“阿**”(另案处理)密谋诈骗他人获取钱财,并由被告人曾某某使用“阿**”提供的银行卡将骗取被害人的赃款取出。2019年1月25日晚上8时许,“阿勇”向被害人谢某叶拨打电话并冒充被害人谢某叶的领导,次日早上9时许,被害人谢某叶在东凤镇**路段拨打“阿**”的电话,“阿**”随即以“送礼给领导没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叶人民币37600元。同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使用户名为“马**”以及“万**”的银行卡取现人民币37200元。

2019年3月28日上午11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内将曾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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