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诉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五华县人,住五华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五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五华县公安局补查后于2019年6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4年2月至2019年1月间,在五华县**镇**村以帮他人办理社保、危房补助、红十字医疗救助、医疗费报销等为由,骗取受害人李某梅、李某兰、邱某某、张某兰、李某林、李某红等人的人民币共计276147万多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02月至2014年06月间,被告人曾某某以帮助受害人李某梅夫妻购买社保为由,骗取李某梅夫妻的人民币61357元。
2、2016年3月间,被告人曾某某在五华县**镇**村,以帮助受害人张某兰办理社保及其丈夫的火葬证为由,骗取受害人张某兰的人民币23000元。
3、2018年3月间,被告人曾某某在五华县**镇**村,以帮助受害人李某林办理危房补助、红十会医疗救助为由,骗取受害人李某林的人民币19500元。
4、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曾某某在五华县**镇**村,以帮助受害人邱某某办理低保及医疗费报销为由,骗取受害人邱某某的人民币30000多元。
5、2019年1月间,被告人曾某某在五华县**镇**村,以帮助受害人李某兰报销高额医疗费、办理红十字会卡为由,骗取受害人李某兰的人民币55790元。
6、2018年7月间,被告人曾某某以帮受害人李某红办理五华县疾控中心绿卡及招录其为五华县疾控中心合同工为由,骗取受害人李某红的人民币865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检察员:李金惠
郑颂谦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卷、光盘5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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